“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庭前审查,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 玉门市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敲响了普通程序案件独任审理第一槌,这是适用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一起旅店服务合同案件,并当庭宣判。与以往普通程序案件至少需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模式不同,这次审判席上仅有一名法官。 该案是一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公司经营餐饮住宿业务,年5月,被告贺某入住原告公司下辖的玉门饭店,连续住宿3个月,8月底经双方结算,被告合计住宿费为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予以确认,承诺9月10日前付清,被告于年9月离店,合计住宿费为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因被告贺某故意躲避,遂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修改后的民诉法公告期限为30天。 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方式审理,大大缩短了选任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庭后合议等程序性事项等程序性工作时间,实现审判组织简化,促进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了诉讼资源,简化了诉讼程序,同时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玉门市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充分认识到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要意义,下一步,玉门市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将认真贯彻新修订的民诉法,积极适用新民诉法的新规定,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不断提升民事审判工作质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更加高效、便民、优质的司法服务。 法条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标题:《玉门法院:普通程序独任审,优化司法省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