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3-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为进一步推动玉门市枸杞小镇建设,加快推进玉门枸杞交易市场、枸杞产业服务中心大厦、枸杞加工区建设进程,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下西号镇川北镇村昌盛人家对面向东至G30高速路,南至亚盛集团,西至昌盛路,北至玉花路南居民点范围内土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第一条征地范围:川北镇村昌盛人家对面向东至G30高速路,南至亚盛集团,西至昌盛路,北至玉花路南居民点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具体以国土局现场放线界限为准)。

第二条征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种类、规格、数量由玉门市国土局牵头,下西号镇人民政府、川北镇村委会及被征地农户共同丈量、清点、核实确认,并依照本《公告》规定标准进行统一登记补偿,确保登记结果详实、可靠。

第三条征地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附件以外的其它附着物,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作价后确定。

第四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抢建、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第五条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者,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第六条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超过期限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由玉门市下西号镇人民政府负责分别支付给被征地村组或个人。

第八条被征地村、组要建立征地补偿费用监管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所有支付给村、组的征地补偿、安置费补偿费用一律由镇政府审批的形式设立财务专户进行管理使用,并定期向本村组成员公布收支情况,严禁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地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禁以任何借口和手段进行刁难和敲诈勒索,对扰乱和破坏征地工作正常开展、妨碍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玉门市人民政府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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