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7-1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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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玉门市法院借款案件审判组审理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借款逾期后,借款人“跑路”,导致还款不能,出借人起诉要求担保人给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包某为发展养殖业,于年1月与农商银行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一份,申请借款元,借款利率8.68%,期限为一年,包某某、康某、马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合同借款担保承诺书上签字,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逾期后,农商银行找不到包某,便将康某等三个担保人诉至法院,请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到借款还清之日前的利息。

从案件的应诉到审理阶段,三被告情绪都比较激动,认为作为担保人没有使用借款,借款应由包某偿还,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还“理直气壮”地强调从借款之日到原告起诉之日已经超过六个月,自己的担保期限已过,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开庭时,原告当庭举证证明担保人在担保合同签字,担保期限为二年,面对事实与证据,被告无力反驳;之后又对“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了更准确的认识后,最终明确自己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日常经济交往中,有很多人因为碍于朋友情面、亲戚关系在对方经济困难的时候,为对方担保借款,但是在担保的时候又只顾着讲义气,签个名字就万事大吉,不考虑对方不还款时自己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一旦对方不能还款,才发现麻烦已经缠身,要承担法律后果。法官在此建议,公民在合同的签订中,首先应对合同内容了解,并明白其中的法律责任,以免出现碍于情面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来源: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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