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引导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乘人员使用安全带(以下简称“一盔一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省、市公安机关安排部署,玉门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开展“一盔一带”安全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自5月1日至5月31日,公安交管部门将全面开展“一盔一带”安全整治行动宣传动员。期间,对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行为予以教育警告和宣传提示;各乡镇、街道办、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居民、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督促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二、自6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在路面执勤执法过程中,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处50元罚款、驾驶证记2分;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对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处50元罚款;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三、依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安交管部门将对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无法进行登记注册的超标电动车一律划为机动车管理范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未佩戴头盔、无牌无证等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理。四、专项治理期间,对驾驶人拒绝、阻碍公安交警执勤执法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玉门市公安局

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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