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9-1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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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被告人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玉门镇**村*组*号,家住玉门市新市区**家园*号楼*单元*号,农民。年3月5日因赌博被玉门市公安局罚款元;年4月因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住宿信息被玉门市公安局罚款元;年10月因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住宿信息被玉门市公安局罚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高利转贷罪,于年7月24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路*村*号,家住玉门市新市区**宾馆,玉门市**宾馆负责人。年因犯诈骗罪被瓜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年7月24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村*栋*单元*号,家住玉门市新市区**园**号楼*单元*号,无业。年7月因赌博被玉门市公安局建国路派出所罚款元;年3月份因赌博被嘉峪关市公安局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7月24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逯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路**村**路**号,家住玉门市新市区**园*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年7月24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路*村*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年8月19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玉门镇**村*组*号,家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巷*栋*单元*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村*号,家住玉门市**处*栋*单元*号,务工人员。年6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永昌县公安局河雅路派出所罚款元;年12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年9月18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榆中县**镇**村*号*号,现住玉门市新市区*路*村*组*号,务工人员。年因盗窃被玉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年因故意伤害被玉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元;年8月因冒用他人身份证被玉门市公安局罚款元;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年10月因殴打他人被玉门市公安局罚款元;年5月14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玉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年6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玉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年1月4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园*栋*单元*号,现住玉门市新市区**路**号,个体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年10月24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路**村**号,家住玉门市新市区**家园*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年7月24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1日被依法逮捕,9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三道沟镇**村*组*号,务工人员。年9月24因盗窃被瓜州县公安局拘留10天;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3日,后免于起诉;年5月14日因犯强奸罪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在白银监狱服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10月16日被玉门市公安局解回再审。被告人逯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路*村**路*侧*号,现住玉门市新市区**家园*号楼*单元*号,务工人员。年5月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被玉门市公安局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年9月21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逯某某、唐某某、阎某某、逯某甲、杨某某、刘某某、邓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唐某甲、吴某某、逯某乙分别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高利转贷罪,于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年11月28日、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依法审查查明:年以来,被告人逯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唐某某、阎某某、逯某甲、杨某某、刘某某、邓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唐某甲、吴某某、逯某乙、曹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其索要高利贷债务,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哄闹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等其他手段向玉门市、瓜州市、敦煌市等地居民李某甲、秦某某、李某乙等20余人强立债权、强行索债,横行霸道,殴打辱骂他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其违法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一)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1、年12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逯某某为索取高额债务(6万元),组织被告人阎某某、逯某甲、杨某某、李某某、杨某乙在玉门市新市区**花园小区院内采用堵截车辆的手段强行扣押被害人王某某的甘B*****别克小轿车一辆。

2、年6月10日,被告人逯某某为索取高额债务,在玉门市**家属楼一楼办公室,强行签订卖车协议,将欠款人杨某丙自己以及其兄弟刘某甲的双桥翻斗车两辆(均无车牌)以35万元变卖给他人。经查,杨某丙实际欠逯某某借款26万元,事后逯某某并将多卖的9万元据为已有。经玉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辆双桥翻斗车价格为50万元。

3、年夏天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因李某乙未偿还债务(5万元),被告人逯某某、李某某二次医院李某乙妻子李某丙的单位,滋扰生事,对李某丙进行辱骂,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致使李某丙迫于心理压力辞职。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逯某某再次将李某丙及贷款担保人叶某某叫至其办公室,采用辱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暴力讨债,同时强行扣押叶某某所有的甘FF****号轿车1辆,直至李某乙答应还款后归还轿车。

4、年8月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逯某某在瓜州县**镇**村**组向祁某某索要高利贷债务(8万元)未果,遂纠集他人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非法扣押祁某某甘FA****号灰色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王牌翻斗车一辆。事后被告人逯某某将两辆车变卖抵债。经玉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价值为3万元,翻斗车无车辆型号信息无法认定价格。

5、年10月8日,被告人逯某某在瓜州县**乡向邓某甲索要高利贷债务(2万元)未果,遂纠集他人非法强行拦截、扣押邓某甲借款担保人李某丁的小轿车30多日,后李某丁给逯某某2万元赎回小轿车。后被告人逯某某再次强行扣押邓某甲的甘F*****号中型客车一辆,直至邓某甲还款后归还。

6、年冬季的一天晚上(具体月份日期不详),被告人逯某某为索取高额债务(10万元),指使被告人唐某某、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窜至瓜州县河东乡多某某家,非法强行扣押多某某后门处停放的本田杰德小轿车一辆以及多某某姐姐家院内停放的皮卡车一辆(车牌号均不详),事后将两车均予以变卖抵债。

7、年4月7日18时许,因欠款人赵某某无力偿还债务外出躲债,被告人逯某某为索取高额债务(10万元),纠集被告人唐某某、阎某某、曹某某、逯某丙在玉门市黄闸湾乡国道道路上拦截、堵截赵某某的担保人赵某乙的小轿车20多小时,后强行到赵某乙的院子中扣押赵某乙的农用三轮车、筛选机,并变卖抵债。

8、年5月23日,被告人逯某某为索取高额债务(5万元),伙同曹某某在玉门市**宾馆门口非法强行拦截、扣押欠款人秦某某的甘A*****丰田轿车一辆,直到玉门市法院判决秦某某还款后将轿车归还。

9、年7月4日,被告人逯某某为索取高额债务(5万元),指使被告人马某某、邓某某、吴某某在瓜州县广胜源购物广场对面王某乙的商店采取堵截顾客进入、举欠债还钱纸牌、用手机播放音乐、肆意吃喝商品的方式索债三日,严重影响他人的经营活动。

10、年9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逯某某为向欠款人焦某某索要高额债务(51.6万元),在玉门市烟草专卖局家属楼一楼办公室,伙同曹某某、魏某某采用殴打、辱骂方式暴力索债,二次经玉门市公安局玉关路派出所、建国路派出所批评制止后,继续指使被告人阎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曹某某、魏某某、朱某某将焦某某从玉门市玉门镇强行带至金塔县**镇焦某某家中,采取辱骂、撕打等方式非法限制焦某某人身自由并强行扣押甘FC****中兴轿车一辆。

11、年10月17日,被告人逯某某为向欠款人赵某丙索要高额债务(10.6万元),伙同曹某某在玉门市新市区步行街中段信用社门口,强行拦截、扣押赵某丙的甘FN****广汽传祺轿车一辆,直到赵某丙还款后归还该轿车。

12、年1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逯某某为向欠款人戚某甲索要高额债务(数目不详),因戚某甲无法还款,其逼迫戚某甲签完还款保证书后,又指使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强行拉走戚某甲之子戚某乙家的五只毛驴变卖抵债。经玉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五只毛驴价格为元。

13、年3月2日,被告人逯某某为向欠款人李某甲索要高额债务(47万元),指使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祁某某、邢某某、李某丁前往敦煌市**村李某甲的预制厂,因李某甲未能还款,被告人逯某某指使他人采取聚众滋扰、恐吓、堵车、撕扯等方式暴力索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经营,最终致使李某甲在气愤中自己持刀将自己腹部刺伤。经敦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14、年3月18日,逯某某为向欠款人李某戊索要高额债务,在玉门市新市区步行街强行扣押李某戊的甘FQ****奥迪A8小轿车一辆变卖抵债。经查,李某戊实际欠款35万元。经玉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奥迪A8小轿车价格是42万元。

15、年5月份,被告人逯某某为向欠款人周某某索要高额债务(.2万元),因周某某偿还部分借款后无力还款出去躲债,被告人逯某某先后两次到黄闸湾乡政府周某某前妻张某某的工作单位,采取辱骂、推搡的方式滋扰生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

(二)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

1、年3月18日,因王某某仍未偿还债务,被告人逯某某指使被告人逯某甲、逯某乙驾驶甘F*****轿车从玉门市**小区将逯某丙(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送到位于玉门市新市区**居*栋*单元*室王某某家中,强行居住3天,后被告人逯某乙开车将逯某丙、杨某某接回,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

2、年4月下旬(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逯某某为索取高额债务,指使被告人唐某某、逯某丙在瓜州县瓜州乡**村*组*号马某某家中强行居住长达10多天,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

3、年12月18日,被告人逯某某为向欠款人李某乙索取高额债务,指使被告人唐某甲、逯某甲、逯某丙在李某乙父母家中强行居住长达12天,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李某乙父亲不得已将车辆变卖后给逯某某还款,之后因精神压力又将住房变卖。

4、年7月4日,被告人逯某某为向欠款人王某乙索取高额债务,指使被告人马某某、邓某某在瓜州县**镇**公司综合楼*单元*号王某乙家强行居住1天,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

5、年7月18日,被告人逯某某为向欠款人汪某某索取高额债务,指使被告人逯某甲、唐某甲、逯某丙在汪某某家中强行居住长达2天半。期间,被告人逯某某、唐某甲同汪某某夫妇互相辱骂、推搡,汪某某报警后,经警察调解被告人唐某甲、逯某甲、逯某丙仍拒绝离开,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

(三)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

1、年7、8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11时许,被告人逯某某组织被告人唐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到瓜州县居民潘某某家中索要高额债务(10万元),因潘某某未能偿还债务,被告人逯某某、唐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将潘某某夫妇二人从瓜州县城出租屋强行拉至县城以南20多公里的戈壁滩上,逼迫潘某某脱去衣服、裤子,对潘某某夫妇辱骂、殴打、侮辱、暴晒达一个多小时。

2、年1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逯某某为向欠款人戚某甲索要高额债务,指使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强行将戚某甲以及其儿子戚某乙,儿媳韩某某从瓜州县**乡**村*组*号戚某甲家中拉至瓜州县布隆吉乡变电站西边的戈壁滩上,采用侮辱、冻骂等方式逼迫戚某甲、戚某乙脱去衣服裸露上身,非法限制戚某甲、戚某乙、韩某某人身自由2个多小时。

(四)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

年1月11日23时许,因马某某仍未偿还债务,被告人逯某某纠集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曹某某、赵某某第二次到马某某家中索债。索债过程中,被告人逯某某、唐某某对马某某腹部拳打脚踢,被害人马某某的妻子刘某乙持剪刀刺向逯某某时,被曹某某将剪刀抢下,被告人逯某某遂持鞋子在刘某乙脸部击打,将刘某乙鼻血打出。事后经诊断,被害人马某某二根肋骨骨折,刘某乙三根手指骨折。年8月22日,经玉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刘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五)涉嫌高利转贷罪的犯罪事实

年至年,被告人逯某某以放高利贷获利为目的,多次从玉门市农商银行(原玉门市农村信用社)贷款.5万元,分别向借款人王某乙、马某乙、王某丁、邓某甲、陈某某、党某某、杨某丙、景某某八人以高额利息(月利息4.5分至7分)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共计1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唐某某、阎某某、逯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邓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唐某甲、吴某某、逯某乙以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的方式实施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逯某某指使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滋扰、强拿硬要等手段寻衅滋事15次,非法侵入住宅5次,非法拘禁2次,故意伤害1次,高利转贷获取高额利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积极参与寻衅滋事2次,非法侵入住宅1次,非法拘禁1次,故意伤害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阎某某积极参与堵截、扣押他人车辆4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某甲积极参与非法扣押他人车辆1次,非法侵入住宅3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积极参与堵截、扣押他人车辆2次,非法拘禁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积极参与寻衅滋事1次,非法拘禁2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积极参与寻衅滋事2次,非法侵入住宅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积极参与寻衅滋事1次,非法侵入住宅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寻衅滋事2次,非法拘禁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积极参与侵入他人住宅2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参与寻衅滋事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某乙参与非法侵入住宅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门市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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