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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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5日9时59分,李有斌饮酒后驾驶无号牌“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玉门市东镇振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路职工宿舍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有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0.6mg/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李有斌所持A1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依法注销其驾驶证,并处罚款0元。年3月11日14时55分,贾爱堂饮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轿车,沿玉门市老市区东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钻井路相交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mg/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案件正在办理当中。

年3月5日9时10分,张小六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捷达”牌小型轿车,沿玉门市东镇振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路职工宿舍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行政拘留七日,罚款0元。

法律解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甘肃省罚款执行标准为罚款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甘肃省罚款执行标准为罚款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甘肃省罚款执行标准为罚款0元)。

来源:玉门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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