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公开征意见 重罚!骗取低保最高叫你三倍偿还 资料图 4月20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就《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者可通过邮寄信函和发送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反馈。邮寄信函至: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号,甘肃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邮政编码:。发送电子邮件至: qq. 《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常住居民家庭给予的基本生活救助。城市常住居民是指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或者常住人口证明,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城市居民。 按照《办法》规定,保障对象为: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这几种情形将不予保障 《办法》指出,申请人有这几种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这几种情形分别为: 家庭财产超出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 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不如实申报家庭信息,或者为获得低保待遇而转移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 拒绝授权或者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的; 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 参与赌博、盗窃、吸毒、诈骗、卖淫、嫖娼、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 非因不可抗因素造成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 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具备履行义务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导致申请人生活困难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形。 申请和办理程序有困难可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办法》规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有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申请人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可以向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以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他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 虚报、隐瞒、伪造手段骗取保障资金将被停止 《办法》提出,符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市居民,依法享受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差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城市低保补助水平。 此外,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申请生活救助这些行为千万不能有 省民政厅出台关于生活救助工作追责的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 4月20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就《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责任追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规定了相关工作人员、申请人和救助对象不可以有的行为,同时也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相关责任。 相关人员注意这些行为不能有 《意见》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得有:将不符合条件的征地农民、拆迁户、企业改制人员等群体整体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因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工作条件落实不到位,导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无法开展或存在突出问题等行为。 县级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得有这些行为:因执行政策不力或者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出现严重问题;对申请人家庭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按规定进行入户抽查,或者审批把关不严,导致对象认定不准确;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整体纳入救助范围;在救助工作中吃拿卡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无故不按时足额发放或者套取、挤占、挪用救助金;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相关救助政策没有进行审查备案,造成不良后果;故意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不及时处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来信来访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等。 申请人和救助对象不得有这些行为 《意见》规定申请人和救助对象在申请或者享受有关社会救助政策过程中不得有这些行为:拒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调查;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救助资金或服务;无正当理由采取缠访、闹访、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或者侮辱、打骂、伤害工作人员;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已不符合救助条件,没有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事实形成“骗救”行为;救助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等。 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将被追责 《意见》明确,申请人和救助对象不履行相关责任义务或者出现《意见》所列禁止性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暂缓或取消救助资格、减发或停发救助金、追回其违规获取的救助金、处违规获取救助金数额或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对徇私枉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的,由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由于承办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或有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需要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由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职务最高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但经查证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除外。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要被追究责任的,按职责分工和所起作用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意见反馈方式: 邮寄信函至: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号,甘肃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邮政编码:。发送电子邮件至: qq. 甘肃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1.5%下调为1%4月20日,记者从甘肃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于4月18日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从年1月1日起,甘肃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1.5%调整为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由1.2%下调至0.7%,职工个人费率保持0.3%不变。降费期限执行到年4月30日。 据悉,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经省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历年结余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当地财政按规定补贴。加大省级失业保险调剂力度,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赤字情况、历年基金结余情况和财政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比例。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推 荐 阅 读 ?玉门这扇奇异的门要用七种特殊方法才能打开! ?个个都说玉门好,个个都往玉门跑,作为玉门人,你说酷不酷! ?玉门这个瓜果之乡~为你盘点出好吃的夏日圣品! ?外地人来玉门3天与3年的区别,你中枪了吗? ?甘肃第一美女居然在玉门,快看看她是谁! ?玉门要改名了,你可能还不知道? ?我在玉门等你!你若不来,我便不老…… ?我叫玉门,这是我的最新简历,请多多关照! ?玉门,你就是个牛B! ?抓紧看,玉门要在全国出名了! ?来玉门的游客震惊了,天怎么可以这么蓝? 去下方写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