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3月15日,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川北高速公路大队依托玉门收费站和玉门服务区执勤点,一天查处了三起涉酒涉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上午10时许,违法行为人陈某饮酒后驾驶甘B59***号小型轿车沿连霍高速(G30)由西向东行驶至玉门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9.8mg/ml,陈某也对自己饮酒驾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后,民警对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下午15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吴某无证驾驶豫K1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连霍高速(G30)由西向东行驶至玉门服务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起初,吴某以拒绝提供身份信息不予配合,在民警的说服教育和证据指证下,吴某最终对自己的违法事实全盘托出。最后,民警对吴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下午16时许,违法行为人雒某饮酒后驾驶甘FDX***号小型轿车沿连霍高速(G30)由西向东行驶至玉门服务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雒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4ml/ml。经过进一步查证,雒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于年因醉酒驾驶被依法吊销。最后,民警对雒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酒泉公安交警川北高速公路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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